一名男士準備購車,哪知試乘試駕時不測出事故死亡,家屬將車子銷售商告上法院,索賠67萬余元。這一索賠案索出了法律盲區(qū)購車人是試乘,試駕者是他的友人,提供試乘試駕效勞的是銷售商,該誰來擔責,法律并沒有明文劃定。
上周,萬州區(qū)法院受理該案。
試乘試駕途中出事故
本年6月,家住萬州區(qū)的小鄧準備購車?戳硕嗉臆囎愉N售商介紹的車后,他相比中意一款進口小汽車。
6月20日中午,位于萬州區(qū)的某車子銷售商事業(yè)人士通告他商談買車事情。隨后,小鄧與友人程揚、向存兵等五人來到該車子銷售商處,完成了購置意向后,簽定了《試乘試駕消費者確保書》,約定顧客在試乘試駕時要嚴刻遵守駕車駕馭的一切法則和請求,并服從企業(yè)提議的一切指令,做到平安、文明駕馭,對機動車形成的一切損耗,將由試乘試駕者悉數(shù)承受。
隨后,銷售商布置事業(yè)人士駕馭渝FBF637號小汽車,從企業(yè)出發(fā)前往試駕路段。車上裝載小鄧、程揚、向存兵、一名事業(yè)人士。車行至萬州區(qū)廈門大道奧克企業(yè)周邊路段,開車的事業(yè)人士演示完機動車加減速及自動停車等功能后,將車交由駕齡較舊的程揚發(fā)展試駕。
當天13時15分許,程揚駕馭渝FBF637號車沿試車路線繞行一圈,再一次行至廈門大道奧克企業(yè)門前彎道處時,產(chǎn)生車禍,形成小鄧經(jīng)搶救沒有效于當日死亡。
怒告銷售商索賠67萬元
一種好端端的家族,高高興興去買一臺車,沒料到居然丟了性命。為了給兒子討個說法,小鄧的父母怒將車子銷售商起訴到萬州區(qū)法院,索賠67萬余元。
一起起訴的,另有小鄧的妻子和7歲的女兒。
死者家屬的代理律師、重慶錦揚律師事務所唐月紅律師顯示,依據(jù)《協(xié)議法》,被告作為車子出售商,在出售進程中提供車輛試乘試駕效勞,對參加試乘試駕的小鄧和其它人士負有平安庇護的義務。然則,本案中被告作為試乘效勞的提供者,在他人試駕進程中未履行平安庇護義務,致使小鄧在搭乘試乘試開車時在車禍中死亡,被告理當對死者承受相應理賠責任。
唐月紅律師推薦,上周該案已被萬州區(qū)法院受理。
索賠索出法律盲區(qū)
唐月紅律師在接納重慶晚報記者采訪時稱,近年來,為了促銷,試乘試駕紅紅火火,但相應的平安難題也日漸突出,不停激發(fā)車禍,爭端重重。
唐月紅律師稱,在試乘試駕前,銷售商平常會以簽定《試駕合同書》、《確保書》等方式,將車禍責任悉數(shù)推給試駕者或許試乘者,從而規(guī)避試乘試駕進程中車子銷售商的風險。
在法院審理中,不但法律的適用存留空白,法律對提供試乘試駕效勞的車子銷售商也無準確承受責任的劃定,不利于受害者權益庇護,這也成了索賠的法律盲區(qū)。
據(jù)推薦,在車輛的試乘試駕車禍中,涉及多重的法律難題,既可行侵權損傷理賠來索賠,也可行引用《客戶權益庇護法》、《協(xié)議法》,連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人身損傷理賠案件適用法律多個難題的解釋》也存留適用的體積,但全沒有明文劃定銷售商該承受甚么責任、責任又該如何劃分。
依照平常的劃定,當事人和代理律師以為哪個法律對本人有益,就能抉擇適用的法律關連來發(fā)展索賠。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重慶律師
上書最高法院
值得慶幸的是,本年3月21日,最高國民法院發(fā)表《對于審理公路車禍損傷理賠案件適用法律多個難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第二款劃定,“車輛試乘進程中產(chǎn)生車禍形成試乘人損傷的,提供試乘效勞者理當承受理賠責任。試乘人有過錯的,理當減少提供試乘效勞者的理賠責任!
唐月紅律師對大批對于試乘試駕案例發(fā)展剖析后,昨天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向負責這一次征求意見的最高國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第四合議庭遞交本人的提議。他提議,在將要頒布的《解釋》中,提議關于試乘試駕者和車子銷售商責任劃分難題發(fā)展準確,對試駕者與提供試乘效勞者、受害者的關連,對責任主體、各自的責任承受形式等發(fā)展準確。
他還呼吁盡快頒布正規(guī)的司法解釋,為許多的試乘試駕者或許其它車禍提供可行適用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