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wǎng)昆明7月16日電(記者 王研)記者從云南省昭通市中院據(jù)悉,近日,該院對一同因沒有證駕馭車輛形成他人死亡的保障糾紛案作出二審宣判:保障企業(yè)難免除給付保障金責任,給付汽車主人車輛車禍責任強迫保障11萬元。
2010年6月徐某某將本人的小型大巴車向安邦財保投保車輛車禍責任強迫險,《保障單》上載明這車死亡傷殘理賠限額11萬元并特別約定:行進證汽車主人為徐某某,這車實質歸徐某某全部并歸其運用。2011年1月,譚海富駕馭這車由鎮(zhèn)雄縣往威信縣方向行進時,途中車前左側與行人陳紹云相撞,后陳紹云經(jīng)搶救沒有效死亡。交警部門斷定譚海富未取得車輛駕馭證駕馭車輛,違反右側通暢準則,承受悉數(shù)責任。事發(fā)后汽車主人徐某某支付被害人親屬相干費率14萬余元。
2011年7月,徐某某向鎮(zhèn)雄縣法院說起訴訟,請求安邦財保按約定給付原告因受害人死亡的保障理賠金11萬元;安邦財保則以為,原告未按約定在保障車禍產(chǎn)生后24小時內向被告報案,且車禍是原告將投保機動車交給沒有車輛駕馭證的人駕馭形成的,應免除保障人的責任。
法院審理以為:依據(jù)《車輛車禍責任強迫保障條例》劃定,駕馭人未取得駕馭資格致保障車禍產(chǎn)生,保障人只能就在車輛車禍責任強迫保障責任限額范疇內墊付搶救費率向駕馭人追償,僅對給受害人形成的財產(chǎn)損耗免責。形成受害人死亡的不在免責范疇。雙方簽定的協(xié)議也未準確劃定駕馭員未取得駕馭證及保障車禍產(chǎn)生后不在24小時內報案是被告免除保障責任的事由。因此判決,由安邦財保支付徐某某11萬元。
宣判后,安邦財保不服,向昭通市中院提議上訴。昭通市中院駁回上訴,保持原判。法官評論此案時以為,車禍責任強迫險是法律為保證在車禍中受害的第三人能夠及時得到理賠,劃定在公路上行進的車輛必需投保的險種。保障車禍產(chǎn)生后,若無法律準確劃定或雙方當事人準確約定的免責事由,保障人都理當按約定在保障責任限額內給付保障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