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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置辦稅征收治理法子(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制訂根據(jù))
依據(jù)《中華國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治理法》(之下簡單稱呼稅收征管法)、《中華國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治理法實行細則》、《中華國民共和國機動車置辦稅暫行條例》(之下簡單稱呼機動車置辦稅條例)及相關法律法則劃定,制訂本法子。
第二條(征免減稅范疇) 機動車置辦稅的征稅、免稅、減稅范疇依照機動車置辦稅條例的劃定執(zhí)行。
第三條(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到下列地點處理機動車置辦稅納稅申報:
(一)須要處理機動車備案注冊手續(xù)的納稅人,向機動車備案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處理納稅申報;
(二)不要處理機動車備案注冊手續(xù)的納稅人,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處理納稅申報。
第四條(申報形式) 機動車置辦稅實施一車一申報制度。
第五條(申報期限) 納稅人購置自用應稅機動車的,應自購置之日起60個事業(yè)日內(nèi)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機動車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個事業(yè)日內(nèi)申報納稅;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許以其它形式取得并自用應稅機動車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個事業(yè)日內(nèi)申報納稅。
第六條(免稅要求消失機動車從新申報) 免稅要求消失的機動車,納稅人應在免稅要求消失之日起60個事業(yè)日內(nèi)到主管稅務機關從新處理納稅申報。
第七條(讓與免稅舊車從新申報) 曾經(jīng)處理機動車置辦稅免稅手續(xù)的應稅機動車產(chǎn)生讓與時,受讓方理當自取得之日起60個事業(yè)日內(nèi)到主管稅務機關從新處理申報繳稅或許免稅手續(xù)。
第八條(申報材料) 納稅人處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機動車置辦稅納稅申報表》(之下簡單稱呼納稅申報表),同一時間提供之下材料:
(一)汽車主人身份聲明;
(二)機動車價值聲明;
(三)機動車及格聲明;
(四)稅務機關請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條(免稅要求消失機動車申報材料) 免稅要求消失的機動車,納稅人在處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同一時間提供之下材料:
(一)產(chǎn)生舊車買賣舉止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聲明、《舊車出售同一發(fā)票》和《機動車置辦稅完稅聲明》(之下簡單稱呼完稅聲明)正本原件;
(二)未產(chǎn)生舊車買賣舉止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聲明、完稅聲明正本原件及有用聲明材料。
第十條(計稅價值) 機動車置辦稅計稅價值依照之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購置自用的應稅機動車,計稅價值為納稅人購置應稅機動車而支付給出售者的悉數(shù)價款和價外費率,不包涵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機動車:
計稅價值=關稅完稅價值+關稅+花費稅
(三)納稅人購置自用或許進口自用應稅機動車,申報的計稅價值低于同類別應稅機動車的最低計稅價值,又沒有正當理由的,計稅價值為國度稅務總局核發(fā)的最低計稅價值;
(四)納稅人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許以其它形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機動車的計稅價值,為國度稅務總局核發(fā)的最低計稅價值;
(五)國度稅務總局未核發(fā)最低計稅價值的機動車,計稅價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用價值聲明注明的價值。納稅人沒有辦法提供機動車有用價值聲明或許有用價值聲明注明的價值顯著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quán)核定應稅機動車的計稅價值;
(六)進口二手車、因不可抗力要素導致受損的機動車、儲存超越3年的機動車、行進8萬千米以上的試驗機動車、國度稅務總局劃定的其它機動車,凡納稅人能出示有用聲明的,計稅價值為其提供的有用價值聲明注明的價值;
(七)免稅要求消失的機動車,自首次處理納稅申報之日起,運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值為免稅機動車首次處理納稅申報的計稅價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值為免稅機動車的原計稅價值;運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值為0。
第十一條 (價外費率) 價外費率是指出售方價外向購置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xù)費、包裝費、庫存費、優(yōu)質(zhì)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以及其它各式性質(zhì)的價外收費。
第十二條(最低計稅價值) 最低計稅價值是指國度稅務總局根據(jù)車輛制造公司或許銷售商提供的機動車價值消息,參照市場平均買賣價值核定的機動車置辦稅計稅價值。
機動車置辦稅最低計稅價值治理法子由國度稅務總局另行制訂。
第十三條(沒有正當理由情形) 納稅人購置自用或許進口自用的應稅機動車,申報的計稅價值低于同類別應稅機動車的最低計稅價值,又沒有正當理由的,是指除本法子第十條第(六)項劃定機動車之外的情形。
第十四條(稅款征收)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申報材料發(fā)展審查,確定計稅價值,征收稅款,核發(fā)完稅聲明。
第十五條(材料保留) 主管稅務機關對曾經(jīng)處理納稅申報機動車的征管材料及電子消息按劃定保留。
第十六條(退稅治理) 已繳納機動車置辦稅的機動車,產(chǎn)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一)機動車退回制造公司或許銷售商的;
(二)適合免稅要求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機動車但已征稅的;
(三)其它根據(jù)法律法則劃定應予退稅的情形。
第十七條(退稅材料)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由本人、單位受權(quán)人士到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機動車置辦稅退稅申請表》(之下簡單稱呼退稅申請表),按下列概況區(qū)別提供材料:
(一)機動車退回制造公司或許銷售商的,提供制造公司或銷售商開具的退車聲明和退車發(fā)票。
未處理機動車備案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聲明正本和副本;已處理機動車備案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聲明正本、公安機關機動車治理機構(gòu)出示的車輛注銷聲明;
(二)適合免稅要求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機動車但已征稅的,未處理機動車備案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聲明正本和副本;已處理機動車備案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聲明正本;
(三)其它根據(jù)法律法則劃定應予退稅的情形,未處理機動車備案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聲明正本和副本;已處理機動車備案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聲明正本、公安機關機動車治理機構(gòu)出示的車輛注銷聲明或許稅務機關請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條(退稅額) 機動車退回制造公司或許銷售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自納稅人處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納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納稅款全額退稅。
其它退稅情形,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相關劃定計算退稅額。
第十九條(免減稅材料) 納稅人在處理機動車置辦稅免(減)稅手續(xù)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和《機動車置辦稅免(減)稅申報表》(之下簡單稱呼免稅申報表),除按本法子第六條劃定提供材料外,還應依據(jù)不同概況,區(qū)別提供下列材料:
(一)異邦駐華使館、領事館和世界組織駐華機構(gòu)及其外交人士自用的機動車,區(qū)別提供機構(gòu)聲明和外交部門出示的身份聲明;
(二)華夏國民釋放軍和華夏國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配備訂貨計劃的機動車,提供訂貨計劃的聲明;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機動車,提供機動車內(nèi)、外貌彩色5寸照片;
(四)回國效勞的在外留學人士提供中華國民共和國駐留弟子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中央國民政府駐香港聯(lián)絡辦公室教導科技部、中央國民政府駐澳門聯(lián)絡辦公室宣傳文化部)出示的留學聲明、教導部學歷驗證、公安部門出示的國內(nèi)居住聲明、私人護照;
(五)長久來華定居行家提供國度異邦行家局或其受權(quán)單位核發(fā)的行家證、公安部門出示的國內(nèi)居住聲明;
(六)其它機動車,提供國務院或許國務院受權(quán)的主管部門的批準文獻。
第二十條(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機動車)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機動車是指列入國度稅務總局發(fā)放的《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機動車免稅圖冊》(之下簡單稱呼免稅圖冊)的機動車。
第二十一條(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機動車免稅處理) 納稅人在處理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機動車免稅申報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機動車固定裝置發(fā)展核實,根據(jù)免稅圖冊處理免稅。詳細核實法子由國度稅務總局另行劃定。
第二十二條(免稅圖冊治理) 須要列入免稅圖冊的機動車,車輛制造公司或許納稅人依照劃定填寫《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機動車消息表》(之下簡單稱呼機動車消息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機動車相關材料及消息。詳細法子另行制訂。
第二十三條(完稅聲明治理) 主管稅務機關要增強完稅聲明治理,不得交由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核發(fā)。主管稅務機關在稅款足額入庫后下發(fā)完稅聲明。
完稅聲明不得轉(zhuǎn)借、涂改、交易或許偽造。
第二十四條(舊車完稅聲明治理) 購置舊車時,購置者理當向原汽車主人索要完稅聲明。
第二十五條(完稅聲明核發(fā)) 完稅聲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車核發(fā),每車一證。正本由納稅人保管,副本用于處理機動車備案注冊。
稅務機關一步步推進完稅聲明電子化,用于處理機動車備案注冊。
第二十六條(完稅聲明補辦) 完稅聲明產(chǎn)生損毀丟失的,汽車主人在補辦完稅聲明時,填寫《機動車置辦稅完稅聲明補辦表》(之下簡單稱呼補辦表),區(qū)別依照之下情形予以補辦:
(一)機動車備案注冊前完稅聲明產(chǎn)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jù)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置辦稅完稅憑證聯(lián)或許主管稅務機關機動車置辦稅完稅憑證留存聯(lián)次或許其電子消息、機動車及格聲明,予以補辦;
(二)機動車備案注冊后完稅聲明產(chǎn)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jù)汽車主人提供的《車輛行進證》或許《車輛備案文憑》,核發(fā)完稅聲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七條(完稅聲明更正) 完稅聲明內(nèi)容與原申報材料不絕對時,納稅人可行到發(fā)證稅務機關處理完稅聲明的更正。
第二十八條(完稅聲明印制) 完稅聲明的樣式、規(guī)格、編號由國度稅務總局同一劃定并印制。
第二十九條(稅源治理) 主管稅務機關應增強稅源治理,展開納稅估價。發(fā)覺納稅人不按劃定發(fā)展納稅申報,形成不繳或許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相關劃定料理。
第三十條(表證單書) 本法子涉及的納稅申報表、補辦表、退稅申請表、免稅申報表、機動車消息表的樣式、規(guī)格由國度稅務總局同一劃定,另行發(fā)放,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度稅務局自行印制運用。納稅人也可在主管稅務機關網(wǎng)絡自行下載填寫運用。
第三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法子自2015年1月1日起實行。《機動車置辦稅征收治理法子》(國度稅務總局令第15號)、《國度稅務總局對于修改〈機動車置辦稅征收治理法子〉的打算》(國度稅務總局令第27號)同一時間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