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置辦稅,《機動車置辦稅征收治理法子》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機動車置辦稅稅費定為10%,包括車購稅申報程序、免稅程序、退稅程序、稅款征收程序、完稅聲明以及檔案材料治理程序六部分,機動車置辦稅實施一次征收制度,2010年12月國度發(fā)改委資產(chǎn)協(xié)調(diào)司相干負責人準確顯示:隨著國家內(nèi)部車子花費剛性要求與潛力一步步提高,2011年置辦稅優(yōu)惠政策確信會撤消。 機動車置辦稅,是對在華夏國內(nèi)置辦劃定機動車的單位和私人征收的一個稅,它由機動車置辦附帶費演變而來,F(xiàn)駕車輛置辦稅法的根本規(guī)范,是從2001年1月1日起實行的《中華國民共和國機動車置辦稅暫行條例》,機動車置辦稅的納稅人為置辦(包括購置、進口、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以其它形式取得并自用)應稅機動車的單位和私人,征稅范疇為車子、摩托車、電車、掛車、農(nóng)用運輸車,稅費為10%,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值×稅費。國度發(fā)改委資產(chǎn)協(xié)調(diào)司顯示:隨著國家內(nèi)部車子花費剛性要求與潛力一步步提高,2011年置辦稅優(yōu)惠政策確信會撤消。 第一條 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國內(nèi)置辦本條例劃定的機動車(之下簡單稱呼應稅機動車)的單位和私人,為機動車置辦稅的納稅人,理當按照本條例繳納機動車置辦稅。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一條所稱置辦,包括購置、進口、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許以其它形式取得并自用應稅機動車的舉止。 本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包括國家所有公司、集體公司、私營公司、股份制公司、外商投資公司、異邦公司以及其它公司和工作單位、社會集團、國度機關、部隊以及其它單位;所稱私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它私人。 第三條 機動車置辦稅的征收范疇包括車子、摩托車、電車、掛車、農(nóng)用運輸車。詳細征收范疇按照本條例所附《機動車置辦稅征收范疇表》執(zhí)行。機動車置辦稅征收范疇的調(diào)度,由國務院打算并推出。 第四條 機動車置辦稅實施從價定率的法子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值×稅費 第五條 機動車置辦稅的稅費為10%。機動車置辦稅稅費的調(diào)度,由國務院打算并推出。 第六條 機動車置辦稅的計稅價值依據(jù)不同概況,依照下列劃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置自用的應稅機動車的計稅價值,為納稅人購置應稅機動車而支付給出售者的悉數(shù)價款和價外費率,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機動車的計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計稅價值=關稅完稅價值+關稅+花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許以其它形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機動車的計稅價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劃定的最低計稅價值核定。 第七條 國度稅務總局參照應稅機動車市場平均買賣價值,劃定不同類別應稅機動車的最低計稅價值。 納稅人購置自用或許進口自用應稅機動車,申報的計稅價值低于同類別應稅機動車的最低計稅價值,又沒有正當理由的,依照最低計稅價值征收機動車置辦稅。 第八條 機動車置辦稅實施一次征收制度。置辦已征機動車置辦稅的機動車,沒再征收機動車置辦稅。 第九條 機動車置辦稅的免稅、減稅,依照下列劃定執(zhí)行: (一)、異邦駐華使館、領事館和世界組織駐華機構(gòu)及其外交人士自用的機動車,免稅; (二)、華夏國民釋放軍和華夏國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配備訂貨計劃的機動車,免稅;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機動車,免稅; (四)、有國務院劃定予以免稅或許減稅的其它情形的,依照劃定免稅或許減稅。 第十條 納稅人以外匯結(jié)算應稅機動車價款的,依照申報納稅之日華夏國民銀行推出的國民幣基準匯價,折合成國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一條 機動車置辦稅由國度稅務局征收。 第十二條 納稅人置辦應稅機動車,理當向機動車備案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置辦不要處理機動車備案注冊手續(xù)的應稅機動車,理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購置自用應稅機動車的,理當自購置之日起60日內(nèi)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機動車的,理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nèi)申報納稅;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許以其它形式取得并自用應稅機動車的,理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nèi)申報納稅。機動車置辦稅稅款理當一次繳清。 第十四條 納稅人理當在向公安機關機動車治理機構(gòu)處理機動車備案注冊前,繳納機動車置辦稅。 納稅人理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示的完稅聲明或許免稅聲明,向公安機關機動車治理機構(gòu)處理機動車備案注冊手續(xù);無完稅聲明或許免稅聲明的,公安機關機動車治理機構(gòu)不得處理機動車備案注冊手續(xù)。 稅務機關理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機動車治理機構(gòu)通報納稅人繳納機動車置辦稅的概況。公安機關機動車治理機構(gòu)理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機動車備案注冊的概況。 稅務機關發(fā)覺納稅人未依照劃定繳納機動車置辦稅的,有權責令其補繳;納稅人拒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行通告公安機關機動車治理機構(gòu)暫扣納稅人的機動車執(zhí)照。 第十五條 免稅、減稅機動車因讓與、改變用途等原因沒再隸屬免稅、減稅范疇的,理當在處理機動車過戶手續(xù)前或許處理變更機動車備案注冊手續(xù)前繳納機動車置辦稅。 第十六條 機動車置辦稅的征收治理,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治理法》及本條例的相關劃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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