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路車禍料理
第六十八條 異邦人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國內產(chǎn)生公路車禍的,除依照本劃定執(zhí)行外,還理當依照處理涉外案件的相關法律、法則、規(guī)章的劃定執(zhí)行。
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門料理異邦人產(chǎn)生的公路車禍,理當告知當事人我們國家法律、法則劃定的當事人在料理公路車禍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十九條 異邦人產(chǎn)生公路車禍,在未料理完結前,公安機關可行依法不準其出境。
第七十條 異邦人產(chǎn)生公路車禍并承受悉數(shù)責任或許最重要的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門理當告曉得路車禍損傷理賠權利人可行向國民法院提議采用訴前財產(chǎn)保全舉措的要求。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門在料理公路車禍進程中,運用中華國民共和國通用的言語文字。對不通曉我們國家言語文字的,理當為其提供翻譯;當事人通曉我們國家言語文字而不要他人翻譯的,理當出示書面證明。
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門批準,異邦籍當事人可行本人聘請翻譯,翻譯費由當事人承受。
第七十二條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異邦人產(chǎn)生公路車禍時,交通警察以為理當賜予暫扣或許吊銷車輛駕馭證懲罰的,可行扣留其車輛駕馭證。須要檢測、鑒別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門理當征得其同意,并在檢測、鑒別后立即發(fā)還;其不同意檢測、鑒別的,紀錄在案,不強行檢測、鑒別。須要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異邦人發(fā)展考查的,可行約談,談話時僅限于與公路車禍相關的內容;本人不接納考查的,紀錄在案。
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門理當依據(jù)收集的證據(jù),制作公路車禍斷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送達至其所在機構。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異邦人拒絕接納考查或許檢測、鑒別的,其損傷理賠事情經(jīng)過外交門徑解決。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門料理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異邦人產(chǎn)生人士死亡車禍的,理當將其身份、證件及車禍通過、損傷后果等根本概況紀錄在案,并將相關概況快速通報省級國民政府外事部門和該異邦人所屬國度的駐華使館或許領館。
第七十四條 異邦駐華領事機構、世界組織、世界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人士產(chǎn)生公路車禍的,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門參照本劃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劃定處理,但《中華國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華夏已參與的世界公約以及我們國家與相關國度或許世界組織締結的合同有不同劃定的除外。 更多車子保障關心咱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