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1日18時,原告趙某駕馭贛A40×××小汽車沿省莊道路由梅嶺往灣里方向行進,至堎上村路段時遇行人劉某在路中行走,因原告采用舉措不當,致使機動車磕碰行人劉某致其受傷倒地,并被碾壓致死。經江西省南昌市灣里交警大隊斷定,趙某負車禍悉數(shù)責任,劉某不負車禍責任。車禍產生后,經灣里區(qū)梅嶺鎮(zhèn)國民調解委員會和招賢鎮(zhèn)國民調解委員會結合屢次調解,原告理賠受害人各項損耗17.5萬元,這款已付清。經查,車禍機動車在華夏人壽財險南昌市中心支企業(yè)投保了交強險,協(xié)議約定被保障車輛在“駕馭人未取得駕馭資格的”情形發(fā)放生車禍,保障企業(yè)不負責理賠。保障企業(yè)以車禍產生時趙某所持有的駕馭證已過有用期屬“沒有證駕馭”為由予以拒賠,趙某訴至南昌市灣里區(qū)國民法院,要求保障企業(yè)理賠交強險111193.5元。
焦點提醒:駕馭證未按時年檢但尚未被注銷,持證人交通肇事不隸屬“沒有證駕馭”概況。保障企業(yè)以“沒有證駕馭”為由拒賠交強險,理由不成立。
一審法院以為:“沒有駕馭證是指駕馭人士駕馭車輛輛時,無取得由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門核發(fā)的車輛輛駕馭證,或許取得車輛輛駕馭證后被吊銷或許駕馭許可被依法撤銷。本案原告趙某于2002年10月11日就取得車輛駕馭證,不過原告在該證2008年10月11日到期后,未按期處理換證手續(xù),但這其實不顯示其駕馭證勢必被吊銷。公安部《車輛駕馭證申領和運用劃定》第四十二條劃定唯有超越車輛駕馭證有用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車輛駕馭證才理當被注銷。原告趙某的駕馭證未年檢時間距離車禍產生只超越了7個多月。何況,車禍產生后,原告趙某補辦了駕馭證,公安機關追認了原告在此時期的駕馭資格和能力。故被告以原告趙某持過期駕馭證駕馭機動車產生車禍,屬原、被告所簽定的交強險協(xié)議所約定的"駕馭人未取得駕馭資格"屬沒有證駕馭的免責情形,并以此為由拒絕賜予保障理賠,無法律根據!
二審法院以為:“本案系車輛車禍責任強迫保障協(xié)議糾紛,保障人能否賠償應以雙方保障協(xié)議約定為根據。而該協(xié)議約定:被保障車輛在"駕馭人未取得駕馭資格的"情形發(fā)放生車禍,保障企業(yè)不負責理賠。因而,這一約定的焦點在于對"駕馭人未取得駕馭資格的"了解。聯(lián)合公安交管部門的相干劃定來看,"駕馭人未取得駕馭資格的情形"應限定在之下幾種概況:駕馭人未在公安交管部門取得駕馭證、駕馭人高于駕馭證核定車型駕馭機動車以及駕馭人駕馭證被公安交管部門吊銷或撤銷。本案中,被上訴人趙某所持未年檢駕馭證駕馭機動車其實不隸屬上述情形,何況事發(fā)后公安交管部門也為被上訴人趙某補辦了駕馭證年檢手續(xù),認可了其駕馭證有用期的連續(xù)。故被上訴人趙某在車禍產生時其實不具有"未取得駕馭資格的情形"。再者"未取得駕馭資格的情形"與"沒有證駕馭"卻非等同概念。因而,上訴人人壽財險南昌市中心支企業(yè)據此提議的上訴理由不充分,也于法沒有據,不予扶持。”
2010年1月25日,南昌市中等國民法院作出(2010)洪民一終字第2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保持原判。
劃定不賠一:酒后駕馭、沒有照駕馭、未年檢不賠
酒后開車、沒有照駕馭、未經年檢的機動車皆是不合劃定的,駕駛員不具有上路資格,更不用說曾經是慘重違反了交通準則了,特別重申的是,酒后駕馭不僅出險不獲賠,還會遭到保費上漲的處罰。另有假如駕馭員與準開車型不符、實習期上快速等,保障企業(yè)也會拒絕賠付。另外,還不要將車借給還沒取得駕照的親戚友人“過把癮”。本年年初,鞍山的馬男士趁著過年與家人團聚的機會,向本人剛要了車的姐夫借車來兜兜風,結果在街口拐彎的位置與從此外一種方向開來的別克相撞。正當馬男士和其姐夫慶幸要了保障的時刻,保障企業(yè)卻以“駕車人馬某沒有駕照”拒絕賠付。
劃定不賠二:啟動機進水后再發(fā)動形成損壞不賠
保障企業(yè)以為,機動車行進到水深處,啟動機熄火后,假如駕駛員強行打火形成損壞,隸屬操作不當形成的,車子保障劃定不在理賠范疇之內。最近一段時間,不論是北方的大面積積雪仍是南方的陰雨天氣,汽車主人駕車出門都要注意關閉好車門和車窗,注意收聽交通頻道,盡量繞開積水的位置。
劃定不賠三:本人加裝的設施不賠
好多汽車主人會加裝音響、冰箱、尾翼、行李架等設施,但一朝撞車形成損耗,保障企業(yè)不會對這點新加設施理賠。假如要為此些新加設施買保障,可行投保“新加設施損耗險”。只是,假如改造車后留住平安禍患,事先無通告保障企業(yè),出了車禍車子保障劃定同樣得不到理賠。
劃定不賠四:部分零件被偷不賠
假如不過零部件如車胎、音響設施、車標等被盜,汽車主人只能自認倒霉。保障企業(yè)平常劃定“非整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施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被損壞”為除外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