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責任
第四條 保障時期內,保障車輛在被保障人或其應允的合法駕馭人運用進程中,因下列原因形成保障車輛的悉數損耗或部分損耗,保障人按照保障協(xié)議約定負責理賠:
1、磕碰、傾覆;
2、火災、爆炸,黨政機關、工作集團用車和公司非業(yè)務用車的自己燃燒;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物體墜落、保障車輛行進中平行墜落;
4、受保障車輛所載貨物、車上人士不測撞擊;
5、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雹災、臺風、海嘯、熱帶風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災、冰凌、沙塵暴;
6、載運保障車輛的渡船遭受當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馭人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 產生保障車禍時,被保障人或其代表為防止或許降低保障車輛損耗而采用施救、庇護舉措所支出的必需合乎道理的費率,保障人負責理賠。本項費率的最高理賠金額以保障協(xié)議載明的保障金額為限。 更多車子保障關心咱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