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免除
第三條 下列原因形成保障機動車的損耗,保障人不負責理賠:
(一)自己燃燒及不明原因火災;
(二)人力干脆供油、高溫烘烤;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腐蝕;
(四)違反《公路交通治理條例》中相關車輛輛搭載的劃定;
(五)他人故意舉止。
第四條 保障機動車的下列損耗,保障人不負責理賠:
(一)當然磨擦損耗、朽蝕、故障、車胎單獨損壞(車胎包括外胎及輪輞);
(二)遭受保障責任范疇內的損耗后,未經必需維修接著運用,致使損耗擴大的部分;
(三)玻璃單獨破碎;
(四)保障機動車涉水行進或被水淹后操作不當致使啟動機損壞;
(五)減值損耗;
(六)保障機動車整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時期遭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施丟失。
第五條 下列概況下,不管全部原因形成的損耗或經濟理賠責任,保障人均不負責理賠:
(一)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運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映、核污染、核輻射;
(四)非被保障人或其應允的駕馭員運用保障機動車;
(五)被保障人或其應允的駕馭員的故意舉止;
(六)競賽、測試、在維修場地維修時期;
(七)因污染引起的補償和理賠;
(八)保障機動車產生不測車禍,致使被保障人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它各式間接損耗;
(九)源于計算機2000年難題引起的損耗;
(十)駕馭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十一)駕馭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馭證;
2.駕馭與駕馭證準開車型不相適合的機動車;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馭證駕馭位置機動車;持位置駕馭證駕馭軍隊或武警部隊機動車;
4.持學習駕馭證學習開車時,沒有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開車;
5.實習期駕馭大型大巴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車子時,沒有正規(guī)駕馭員并坐監(jiān)督指導;
6.實習期駕馭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機動車;
7.持學習駕馭證及實習期在快速道路上開車;
8.駕馭員持審驗不及格的駕馭證,或未經公安交通治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馭證開車;
9.運用各式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士沒有國度相關部門核發(fā)的有用操作證;
10.公安交通治理部門劃定的其它隸屬沒有有用駕馭證的概況。
(十二)保障機動車肇事逃逸;
(十三)未按保障協(xié)議約定交納保障費;
(十四)除本保障協(xié)議還有書面約定外,產生保障車禍時保障機動車無公安交通治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進證和號牌,或未按劃定檢測或檢測不及格。
第六條 其它不隸屬保障責任范疇內的損耗和費率,保障人還不負責理賠。 更多車子保障關心咱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