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晚上,剛加完班的趙某開著單位的公車去臨海桃渚鎮(zhèn)吃龍蝦,時期還點了一瓶啤酒。
趙某酒量可以,酒足飯飽后就開著公車往臨海的家趕。剛走出桃渚鎮(zhèn),趙某趕到車軋到了甚么東西,下車一看,趙某剎那嚇得沒了魂,此時一名男士被軋到了車下。
盡管趙某及時撥打了120,可是男士終因傷勢超重身亡。交警隨后對趙某和死者潘某提取血樣,通過檢驗,兩人都處于醉酒狀況。
本來死者潘某當天晚上和友人聚餐,喝的酩酊大醉,酒席完畢后,潘某自行回家,搖搖晃晃走到馬路中央時,醉倒了駕車道上。一會兒后,同樣醉酒的趙某開車過來,路面上光線相比暗,趙某又因酒精效用十足見不清路面,一下就從潘某身上軋了往日。
事后交警做出狀況故斷定,趙某醉酒開車形成車禍,承受最重要的責任,死者潘某醉酒后躺臥在駕車道內,承受次要責任。
潘某的家人對交警的責任劃分不服,后將趙某、趙某所在單位及保障企業(yè)高尚法庭,請求理賠50多萬。
臨海法院通過審理,以為潘某醉酒躺臥駕車道內,具備必定過錯,趙某醉酒駕馭機動車,導致車禍產生,存留干脆過錯,車禍機動車的所屬單位,對機動車疏于治理,也存留必定的過錯。法院做出判決:在本次車禍中,趙某承受50%的理賠責任,趙某所在單位承受30%的責任,死者潘某承受2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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