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車禍責任強迫保障(之下簡單稱呼“交強險”)是我們國家首個由國度法律劃定實施的強迫保障制度。《車輛車禍責任強迫保障條例》(之下簡單稱呼《條例》)劃定:交強險是由保障企業(yè)對被保障車輛產(chǎn)生公路車禍形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士和被保障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耗,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理賠的強迫性責任保障。
第三十九條 車輛全部人、治理人未依照劃定投保車輛車禍責任強迫保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門扣留車輛,通告車輛全部人、治理人按照劃定投保,處按照劃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障費的2倍罰款。
車輛全部人、治理人按照劃定補辦車輛車禍責任強迫保障的,理當及時退還車輛。
第四十條 上公路行進的車輛未放置保障標記的,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門理當扣留車輛,通告當事人提供保障標記或許補辦相應手續(xù),可行處警告或許20元以上200元之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保障標記或許補辦相應手續(xù)的,理當及時退還車輛。
第四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許運用偽造、變造的保障標記,或許運用其它車輛的保障標記,由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車輛,處200元以上2000元之下罰款;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聲明或許補辦相應手續(xù)的,理當及時退還車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