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本輛在保障期內產生機動車損耗險或第三者責任險區(qū)別按不同概況依據保障條款中的相關公式計算。
A、保障機動車若產生悉數損耗,且保障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那時的實質價格,按保障金額計算理賠,
即:賠款=(保障金額—殘值)╳(1—免賠率);
當保障金額超出出險時的實質價格,按出險時的實質價格計算理賠。
即:賠款=(實質價格—殘值) ╳(1—免賠率)。
B、保障本輛若產生部分損耗,當保障金額達到出險那時的保障價格,按實質修繕費率理賠。
即:賠款=(實質修繕費率—殘值) ╳(1—免賠率);
當保障金額低于保障價格,
產生部分損耗按保障金額與投保時的保障價格比重計算理賠費率。
即:賠款=(修繕費率殘值) ╳保障金額/保障價格╳(1—免賠率)。
C、保障機動車產生第三者責任車禍,依據保障單載明的理賠限額核定理賠限額。當被保障人應負理賠金額超越理賠限額時,
賠款=理賠限額╳(1—免賠率);
當被保障人應負理賠金額低于理賠限額時:
賠款=應負理賠金額╳(1—免賠率)。
2001年4月13日,成都某金屬企業(yè)將其所購的川A26017號東風載貨汽車在被告處投保,與保障企業(yè)簽定了《車輛輛保障協(xié)議》一份。車損險保障金額為150000元,車上乘座人士每座責任險理賠限額為1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障期限自2001年4月13日零時起至2004年4月12日24時止。
2001年12月18日上午9時30分,川A26017號東風載貨汽車在松潘縣黃龍寺三岔第一彎(漳黃路33KM處)產生車禍,駕馭員及車上一名乘坐人士當場死亡,川A26017載貨汽車損壞。2001年12月20日,交警作出的責任斷定,川A26017駕馭員違反《公路交通治理條例》第36條第2款的劃定,對這次車禍負悉數責任。2001年12月20日,保障企業(yè)對川A26017號車的損耗發(fā)展查勘定損,確定機動車殘值折價為3000元。今后,保障企業(yè)踴躍賠償,并很快擬定出賠償款計算書,計算書中載明:“車損 險金額為64320元,車上人士責任險賠款為16000元(即駕馭員和乘客各8000元),不計免賠險賠款16080元,勘查費300元,以上4項共計96700元,機動車殘損部分折價為3000元由川A26017汽車主人(之下簡單稱呼投保人)收回”。保障企業(yè)于2005年5月30日向投保人支付了96700元的保障理賠款,機動車殘損折價部分由投保人領回。投保人以為理當依照協(xié)議劃定理賠150000元,以為保障企業(yè)少賠了66600元。雙方在該難題上沒有辦法完成絕對。投保人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以為保障企業(yè)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劃定:保障金額是指保障人承
擔理賠或許給付保障金責任的最高限額。機動車被確定為全損,以出險時的實質價格計算機動車損耗險的理賠金,依據實質概況計算出的出險時的實質價格為83400元是正確的。投保人無全部證據聲明出險時的實質價格為150000元。因而,對投保人在庭審中提議應按150000元作為實質價格來計算機動車損耗險理賠金的主張以及投保人請求保障企業(yè)支付少算的66600元理賠金的訴訟要求不予扶持。判決駁回投保人的訴訟要求。審判后雙方均未提議上訴,該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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