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一男士借用友人小汽車出門辦事,并由鄰居駕馭,途中與一臺毛驢車相撞,毛驢汽車主人受傷,毛驢死亡,雙方就理賠一事顯露分歧。近日,茌平縣國民法院審結一同公路車禍人身損傷理賠糾紛案件,肇事人解某方開車致人損害,被判與保障企業(yè)一同理賠原告商某10640元。
5月8日,茌平人解某借用友人于某的小汽車出門辦事,并由解某鄰居李某駕馭。當天下午3時許,李某開車回家,途經(jīng)茌平縣菜屯鎮(zhèn)林場村西柏油路時,與一臺毛驢車相撞,毛驢汽車主人商某被撞受傷,毛驢當日死亡。經(jīng)醫(yī)院審查,商某傷情為腦震蕩、多處軟組織損耗、左肺下葉挫裂傷、左眼結膜下出血等,隨后住院治療19天,花醫(yī)療費4592元。
車禍產(chǎn)生后,解某并沒有向交警部門報案,而只向小汽車承保的保障企業(yè)報案。商某住院治療時期,解某曾給商某現(xiàn)款1500元,商某的毛驢死后賣得700元,而解、商雙方都以為毛驢如不死亡,價格2700元左右。雙方就理賠金一事并沒有完成絕對。
法院審理以為,解某借用他人車輛并讓鄰居駕馭,途中與商某產(chǎn)生車禍,形成商某受傷、毛驢死亡。解某方系車輛,商某方系非車輛,且解某在有要求報警的概況下無向交警部門報案,且提供不出商某有重要過失、故意而形成車禍的證據(jù),對該次車禍應負悉數(shù)責任。因該車輛已在某保障企業(yè)投保車輛責任車禍強迫保障,該保障企業(yè)應在保障責任限額范疇內對商某的損耗予以理賠,高于部分由解某方予以理賠。因而,法院判決肇事人解某與該保障企業(yè)一同理賠原告商某10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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