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2015年新燃料車子推廣利用省級財政補助實行細則的補充通告
蘇財工貿(mào)〔2015〕126號
各省轄市財政局、新燃料車子推廣利用牽頭部門:
依據(jù)本年4月省政府在南京舉辦的全省新燃料車子推廣利用推行會議精神,以及本年以來新燃料車子推廣利用進程中顯露的少許新概況、新難題,經(jīng)探討,對《2015年江蘇省新燃料車子推廣利用省級財政補助實行細則》(蘇財工貿(mào)〔2015〕19號)作如是補充劃定和請求:
一、購置運用新燃料車子的各樣企工作單位、社團組織,均按屬地準則申報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此中:省屬國家所有獨資或國家所有控股公司購置新燃料車子,位置補助由省財政全額壓力。
二、以財政性資金購置新燃料車子的,省、市財政均沒再賜予買車補助。
三、準確最高補助限額。補助準則按蘇財工貿(mào)〔2015〕19號劃定的準則執(zhí)行,但省、市補助總額最高不得超越車子售價的80%,省、市補助總額超越車子售價80%的,依照車子售價的80%賜予補助(由省財政承受40%,市財政承受60%)。車子售價是指扣除國度補助后在江蘇的出售價值,由車子制造公司報省新燃料車子推廣利用協(xié)調(diào)小組辦公室登記核定。
四、調(diào)度新品研發(fā)獎勵準則。享受研發(fā)獎勵的新產(chǎn)物需造成實質(zhì)出售(出售數(shù)量在10輛以上)。機動車制造公司在申報獎勵時需提供相關(guān)車型出售概況的講明和憑證(出售協(xié)議、發(fā)票等)。
各市應(yīng)認真貫徹省政府《對于進一步扶持新燃料車子推廣利用的多個意見》(蘇政發(fā)〔2014〕128號)相關(guān)精神,對當?shù)貐^(qū)實質(zhì)推廣利用的適合劃定請求的新燃料車子賜予補助。各地貫徹和兌付補助資金概況將作為今后部、省級新燃料車子獎勵資金分配的要緊要素。各市新燃料車子推廣利用牽頭部門應(yīng)會同同級財政等部門,嚴刻依照蘇財工貿(mào)〔2015〕19號和本通告的請求,認真審查,嚴刻把關(guān),明確申報省級財政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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