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廣東、深圳分企業(yè)免稅車輛關稅責任險協(xié)議(之下簡單稱呼本保障協(xié)議)由本條款、投保單、保障單、批單和特別約定一同構成。凡涉及本保障協(xié)議的約定,均應采納書面方式。
第二條 本保障協(xié)議中的車輛是指具備粵港、粵澳兩地號牌的車輛(之下簡單稱呼被保障車輛)。
保障責任
第三條 保障時期內,被保障車輛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國內(不含港、澳、臺地域)被盜竊、搶劫、搶奪,依法理當由被保障人向中華國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的關稅,保障人在本保障協(xié)議約定的責任限額內負責理賠或在被保障人出示委托書的概況下向海關干脆繳納。
責任免除
第四條 下列概況下,不管全部原因形成的對海關繳納關稅的責任,保障人不負責理賠:
(一) 被保障人在華夏國內讓與被保障車輛,不管合法與否;
(二) 被保障車輛被詐騙、扣押、收繳、充公、政府征用;
(三) 被保障人因民事、經濟糾紛而導致被保障車輛被搶劫、搶奪;
(四) 被保障車輛失蹤;
(五) 被保障人逾期不按約定交付保障費;
(六) 被保障人索賠時,未能提供車輛停駛手續(xù)或出險本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示的盜搶立案聲明。
第五條 下列損耗和費率,保障人不負責理賠:
(一) 被保障人及其家族成員、被保障人應允的駕馭人的故意舉止、犯法舉止或重要過失形成的損耗;
(二) 海關應征稅款超出保障單列明的責任限額的差額。
責任限額
第六條 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障人在投保時協(xié)商確定。
保障時期
第七條 除還有約定外,保障時期為一年,以保障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障人義務
第八條 保障人在訂立保障協(xié)議時,應向投保人講明投保障種的保障責任、責任免除、保障時期、保障費及支付法子、投保人和被保障人義務等內容。
第九條 保障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障人的車禍報案,并盡快發(fā)展查勘。
保障人接過報案后48小時內未發(fā)展查勘且未賜予受理意見,形成財產損耗沒有辦法確定的,以被保障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耗清單、車禍聲明和維修發(fā)票作為賠付理算根據(jù)。
第十條 保障人收到被保障人的索賠要求后,理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 保障人應依據(jù)車禍性質、損耗概況,及時向被保障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查索賠資料后以為相關的聲明和材料不完整的,理當及時通告被保障人補充提供相關的聲明和材料;
(二) 在被保障人提供了各式必需單證后,保障人理當快速檢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告被保障人;
(三) 對隸屬保障責任的,保障人應在與被保障人完成理賠合同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一條 保障人對在處理保障營業(yè)中曉得的投保人、被保障人的營業(yè)和財產概況及私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障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障人提議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提供被保障車輛行進證復制印刷件、車輛備案文憑復制印刷件。
在保障時期內,被保障車輛改造、加裝等,導致被保障車輛危險水平增添的,理當及時書面通告保障人。不然,因被保障車輛危險水平增添而產生的保障車禍,保障人不承受理賠責任。
第十三條 除還有約定外,投保人理當在本保障協(xié)議成立時交清保障費;保障費交清前產生的保障車禍,保障人不承受理賠責任。
第十四條 產生保障車禍時,被保障人理當及時采用合乎道理的、必需的施救和庇護舉措,防止或許降低損耗;被保障人曉得保障車禍產生后,應在24小時內向出險本地公安刑偵部門報案,并通告保障人。不然,形成損耗沒有辦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障人不承受理賠責任。
第十五條 產生保障車禍后,被保障人理當踴躍輔助保障人發(fā)展現(xiàn)場查勘。
被保障人在索賠時理當提供相關聲明和材料。
產生與保障理賠相關的仲裁或許訴訟時,被保障人理當及時書面通告保障人。
第十六條 因第三方對被保障車輛的損傷而形成保障車禍的,保障人自向被保障人理賠保障金之日起,在理賠金額范疇內代位行使被保障人對第三方要求理賠的權利,但被保障人必需輔助保障人向第三方追償。
源于被保障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要求理賠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障人不行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障人不承受理賠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障理賠金。
理賠料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障人須會同保障人參加海關對被保障車輛的估值程序。
第十八條 被保障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障單正本、被保障車輛的行進證副本、車輛停駛手續(xù)以及出險本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示的盜搶立案聲明、海關向被保障人發(fā)出的征稅通告書和其它相干課稅聲明資料。
第十九條 被保障車輛整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后被找回的:
保障人尚未支付賠款的,被保障車輛應歸還被保障人。
保障人已支付賠款的,被保障車輛應歸還被保障人,被保障人應將賠款返還給保障人;被保障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障車輛,被保障車輛的全部權歸保障人,被保障人應輔助保障人處理相關手續(xù)。
協(xié)議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條 本保障協(xié)議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障人與投保人書面協(xié)商絕對。
第二十一條 保障責任最初前,投保人請求破除本保障協(xié)議的,理當向保障人支付應交保障費5%的退保手續(xù)費,保障人理當退還保障費。
保障責任最初后,投保人請求破除本保障協(xié)議的,自通告保障人之日起,本保障協(xié)議破除。保障人按短期月費用收取自保障責任最初之日起至協(xié)議破除之日止時期的保障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障費。
短期月費用表
保障時期(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短期月費用(年保障費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障時期不足一種月的部分,按一種月計算。
爭議料理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本保障協(xié)議產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
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障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障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許爭議產生后未完成仲裁合同的,可向國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保障協(xié)議爭議料理適用中華國民共和國法律。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障協(xié)議中“讓與”指以轉嫁全部權為目的,處分被保障車輛的舉止。被保障人以轉嫁全部權為目的,將被保障車輛交付他人,但未按劃定處理轉嫁(過戶)備案的,視為讓與。
第二十五條 保障人依照保障看管部門批準的車輛保障費用方案計算保障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