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投保人擅自改變被保障機動車的運用性質由家族自用改成運營,導致在機動車運用進程中被搶劫,投保人訴至法院請求保障企業(yè)理賠損耗。近日,北京市順義區(qū)國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保障企業(yè)免責,駁回原告投保人的訴訟要求。
2004年9月6日,原告王某與被告北京某保障企業(yè)順義支企業(yè)簽定了車輛保障協(xié)議,為其全部的捷達車投保車輛輛保障,承保障種包括了盜搶險,保障金額100000元;保障期限自2004年9月8日起至2005年9月7日止;要緊提醒載明了保障機動車轉賣、讓與、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應書面通告保障人并處理變更手續(xù)等內容。
協(xié)議簽定后,王某依約繳納了保障費。被保障機動車由王某應允的駕馭員趙某運用。2004年9月21日,趙某載兩名乘客由順義區(qū)便民街西口至大孫各莊鎮(zhèn),雙方約定運費為45元。機動車行進途中乘客將機動車搶劫。今后,趙某到順義公安分局報案,案件尚未偵破。2004年9月22日,趙某提議了索賠申請,被告保障企業(yè)一直未出示拒賠通告書。
為這,趙某起訴請求被告保障企業(yè)理賠其機動車損耗83600元及利息損耗14630元。
訴訟中,王某稱其未收到本次保障協(xié)議的保障條款。
法院經審理以為:王某在投保時準確約定了被保障機動車的運用性質為家族自用,而在實質運用進程中,王某將被保障機動車用于商用,擅自改變被保障機動車的運用性質未通告保障人。因王某改變了機動車的運用性質,使保障標的危險水平增添,干脆導致了被保障機動車遭搶劫,對此人保順義支企業(yè)有權拒絕理賠。在保障單的要緊提醒欄曾經明示保障條款系保障協(xié)議的構成部分,且王某屢次與人保順義支企業(yè)簽定保障協(xié)議,故其無收到保障條款的理由不行成立,對其請求人保順義支企業(yè)理賠機動車損耗及支付利息損耗的要求本院不予扶持。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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