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門“對于電動車子充電設備充電效勞收費準則的批復”準確,電動車子充電效勞費按充電電度收取,試行準則為: 7座及之下電動乘用車充電效勞費為1.00元/每千瓦時(不含電費);電動公交車、出租車充電效勞費為0.70元/每千瓦時(不含電費)。 對于電動車子充電設備充電效勞收費準則的批復 廣東電網(wǎng)局限責任企業(yè)江門供電局: 你局《對于核定江門供電局電動車子充電設備充電效勞收費準則的請示》(江供電市〔2017〕9號)收悉。依據(jù)省進行改革委《轉發(fā)國度進行改革委對于電動車子用電價值政策相關難題的通告》(粵發(fā)改價值〔2014〕607號)和《廣東省電動車子充電根基設備建造運營治理法子》(粵發(fā)改能電〔2016〕691號)的精神,經本錢測算并參考附近地市的準則,現(xiàn)就你局電動車子充電效勞費試行準則相關難題批復如是: 一、電動車子充電效勞費按充電電度收取,試行準則為: 7座及之下電動乘用車充電效勞費為1.00元/每千瓦時(不含電費);電動公交車、出租車充電效勞費為0.70元/每千瓦時(不含電費)。此準則為最高限價,應允下浮。 二、請按劃定執(zhí)行明碼標價制度,在業(yè)務場地明顯位子標示效勞名目、效勞內容、收費準則等內容。 三、以上準則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試行一年。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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