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車買賣 整車盜搶險責任免除 保障責任 第一條 在保障時期內,因下列原因形成保障機動車的損耗或產生的合乎道理費率,保障人依照本保障協(xié)議的劃定在保障金額內負責理賠: (一)保障機動車整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立案偵查,自立案之日起滿兩個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保障機動車在整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后遭到損壞或因而形成車上零部件、附屬設施丟失須要修繕的合乎道理費率; (三)保障機動車在整車被搶劫、搶奪進程中,遭到損壞須要修繕的合乎道理費率。 責任免除 第二條 下列原因形成的損耗,保障人不負責理賠: (一)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運動、暴亂; (二)當然災害形成保障機動車的滅失; (三)被保障人及其家族成員或駕馭人的故意舉止或犯法舉止; (四)駕馭人飲酒或服用國度管控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 (五)保障機動車被詐騙、扣押、罰沒、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經濟糾紛導致保障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 (七)承租人或經承租人許可運用保障機動車的駕馭人與保障機動車同一時間失蹤。 第三條 保障機動車整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時,有之下情形之一的,保障人不負理賠責任: (一)唯有還有約定,產生保障車禍時沒有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門核發(fā)的合法有用的行進證、號牌; (二)被保障人索賠時,未能提供車輛停駛手續(xù)或出險本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示的盜搶立案聲明; (三)保障機動車在競賽、檢驗、維修、養(yǎng)護,被扣押、征用、充公時期; (四)保障機動車讓與他人,被保障人、受使人未履行本保障協(xié)議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劃定的通告義務的,因讓與導致保障機動車危險水平明顯增添而產生保障車禍。
第四條 下列損耗,保障人不負責理賠: (一)非整車遭盜竊、搶劫、搶奪,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施被盜竊、搶劫、搶奪、損壞; (二)新款汽車機動車離廠時的原廠配置以外新加設施的損耗; (三)保障機動車整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時期形成人身傷亡或本車以外的財產損耗; (四)遭受保障責任范疇內的損耗后,未經必需維修接著運用,致使損耗擴大的部分; (五)市場價值變動形成的貶值、維修后因價格下降引起的損耗! 〉谖鍡l 其它不隸屬保障責任范疇內的損耗和費率,保障人不負責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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