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交強險法定義務 應在最低保障額內理賠
北京市德恒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宋永峰律師以為,本案是公路車禍人身損傷理賠糾紛中相比特殊的案件,即車輛駕馭員與非車輛駕馭員在車禍中負同等責任,卻由車輛駕馭員承受了悉數(shù)理賠責任。這是由于被告作為車輛輛的汽車主人,違反了交納交強險的法定義務。
《公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五條劃定:未參與車輛第三者責任強迫保障或許肇事后逃逸的,由公路車禍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許悉數(shù)搶救費率,公路車禍社會救助基金治理機構有權向車禍責任人追償。《廣東省公路交通平安條例》第48條劃定,“未參與車輛第三者責任強迫保障的,由車輛方在這車理當投保的最低保障責任限額內予以理賠。”
宋永峰律師敬告汽車之友,假如駕馭無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除了有可能在行進途中遭遇扣留機動車、收繳罰款外,還會加大對不慎駕馭導致的車禍的理賠風險。
更多車子保障關心咱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