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責任
第四條 保障時期內,被保障人或其應允的駕馭人在運用保障機動車進程中,因下列原因形成保障機動車的損耗,保障人按照本保障協(xié)議的約定負責理賠:
(一) 磕碰、傾覆、墜落;
(二) 火災、爆炸、自己燃燒;
(三)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 暴風、龍卷風;
(五) 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載運保障機動車的渡船遭受當然災害(只限于駕馭人隨船的情形)。
第五條 產生保障車禍時,被保障人為防止或許降低保障機動車的損耗所支付的必需的、合乎道理的施救費率,由保障人承受,最高不超越保障金額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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