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齊齊哈爾市克山縣國民法院審理了一同因未參與車輛強迫保障而汽車主人承受了悉數(shù)責任的交通肇事案件。
2011年3月2 6日齊齊哈爾市克山縣西聯(lián)鄉(xiāng)的李某駕馭四輪車在路面上行進時因忽然轉彎時將同方向駕馭摩托車行進的朱某擠入路旁的溝里,形成朱某腿部受傷。朱某住院花醫(yī)療費二千元,車禍經交警部門斷定:摩托車駕馭員沒有證駕馭負車禍的最重要的責任,四輪車駕馭員李某負車禍的次要責任。車禍經交警部門調解,未能解決。朱某向法院說起訴訟,請求李某理賠醫(yī)療費等經濟損耗三千元。
法院經審理以為,盡管被告李某在這次車禍中負有次要的責任,但按相干的法律和法則劃定,李某應承受朱某的悉數(shù)經濟損耗。交通平安法的劃定,車輛必需參與第三者強迫保障!逗邶埥〗煌ㄆ桨矖l例》第九十二條劃定:“未參與第三者強迫保障的,由車輛全部人或治理人依照這車理當投保的第三者責任強迫保障責任限額范疇內予以理賠”。依照上述劃定,朱某的三千元經濟損耗未高于第三者強迫保障的限額,李某在這次車禍中盡管負有次要的責任,但其四輪車未參與車輛強迫保障,是以應承受這次車禍的悉數(shù)責任。據(jù)此法院判決李某理賠朱某的醫(yī)療費等經濟損耗三千元,判決后李某未上訴,判決曾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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