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機動車置辦稅納稅人
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國內置辦本條例劃定的機動車(之下簡單稱呼應稅機動車)的單位和私人,為機動車置辦稅的納稅人,理當按照本條例繳納機動車置辦稅。
本條所稱置辦,包括購置、進口、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許以其它形式取得并自用應稅機動車的舉止。
本條所稱單位,包括國家所有公司、集體公司、私營公司、股份制公司、外商投資公司、異邦公司以及其它公司和工作單位、社會集團、國度機關、部隊以及其它單位;所稱私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它私人。
二、 機動車置辦稅的征收范疇
車子、摩托車、電車、掛車、農(nóng)用運輸車。詳細征收范疇按照本條例所附《機動車置辦稅征收范疇表》執(zhí)行。
機動車置辦稅征收范疇的調度,由國務院打算并推出。
三、 機動車置辦稅的稅費為10%。
四、 機動車置辦稅的計算
機動車置辦稅實施從價定率的法子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價值×稅費
五、 機動車置辦稅的計稅價值
(一)納稅人購置自用的應稅機動車的計稅價值,為納稅人購置應稅機動車而支付給出售者的悉數(shù)價款和價外費率,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機動車的計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值=關稅完稅價值+關稅+花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許以其它形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機動車的計稅價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條例第七條劃定的最低計稅價值核定。
六、機動車置辦稅的申報納稅
納稅人置辦應稅機動車,理當向機動車備案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置辦不要處理機動車備案注冊手續(xù)的應稅機動車,理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購置自用應稅機動車的,理當自購置之日起 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機動車的,理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許以其它形式取得并自用應稅機動車的,理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機動車置辦稅稅款理當一次繳清。
納稅人理當在向公安機關機動車治理機構處理機動車備案注冊前,繳納機動車置辦稅。
納稅人理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示的完稅聲明或許免稅聲明,向公安機關機動車治理機構處理機動車備案注冊手續(xù);無完稅聲明或許免稅聲明的,公安機關機動車治理機構不得處理機動車備案注冊手續(xù)。
稅務機關理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機動車治理機構通報納稅人繳納機動車置辦稅的概況。公安機關機動車治理機構理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機動車備案注冊的概況。
稅務機關發(fā)覺納稅人未依照劃定繳納機動車置辦稅的,有權責令其補繳;納稅人拒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行通告公安機關機動車治理機構暫扣納稅人的機動車執(zhí)照。
七、機動車置辦稅的免稅、減稅
(一)異邦駐華使館、領事館和世界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士自用的機動車,免稅;
(二)華夏國民釋放軍和華夏國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配備訂貨計劃的機動車,免稅;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機動車,免稅;
(四)有國務院劃定予以免稅或許減稅的其它情形的,依照劃定免稅或許減稅。
免稅、減稅機動車因讓與、改變用途等原因沒再隸屬免稅、減稅范疇的,理當在處理機動車過戶手續(xù)前或許處理變更機動車備案注冊手續(xù)前繳納機動車置辦稅。
八、機動車置辦稅的退稅
納稅人曾經(jīng)繳納車購稅但在處理機動車備案注冊手續(xù)前,因下列原因須要處理退還車購稅的,由納稅人申請,原代征機構檢查后處理退還車購稅手續(xù):
(一)公安機關機動車治理機構不予處理機動車備案注冊手續(xù)的,憑公安機關機動車治理機構出示的聲明處理退稅手續(xù)。
(二)因品質等原因產(chǎn)生退回所買車輛的,憑銷售商的退貨聲明處理退稅手續(xù)。
曾經(jīng)處理了機動車備案注冊手續(xù)的機動車,不管出于何種原因,均不得退還已繳納的車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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