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悉,商丘一男士將車借給友人在駕校練車,因練車人操作不當,致使小汽車失控撞上樹后側翻,陪練人死亡。法院已審結該案,一審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借車人孫某有期徒刑8個月,練車人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 事故還原
2014年7月22日9時許,孫某經過QQ認識了劉某。當天下午5時許,孫某駕馭銀灰色北京現代小汽車,接過劉某及劉的友人朱某后,劉某、朱某二人建議去練車。
當天下午6時20分,孫某駕馭其機動車帶著劉某、朱某來到興華駕校練車場后,劉某、朱某讓孫君下車,由朱某駕馭機動車教劉某駕車。行進一段距離后,朱某將機動車交給劉某駕馭,坐到副駕馭位子指導劉某駕車。
但劉某在駕馭機動車時,因操作不熟練,導致機動車忽然失控,車撞上樹后,側翻在駕校西圍墻處,陪練人朱某死亡。經鑒別,朱某因面顱骨、頸椎多發(fā)性、粉碎性骨折,傷及腦組織等中樞神經體系而死亡。
法院審理后以為,被告人劉某駕馭的非是教練車,在駕校場所私自練車,致使機動車撞上樹后側翻,形成被害人當場死亡;被告人孫某明知本人的車非是教練車,借給無駕馭資格的被告人劉某練車。其舉止均組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決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2年,判決孫某有期徒刑8個月。
● 本案為何汽車主人也判刑?
本案也不容易是機動車外借后產生車禍,有個細節(jié)須要注意,汽車主人孫某是將本人的車借給了一位無駕馭資格的人去練車,無駕馭資格的人駕車,自身便是犯法的,本案中開車人又導致了副駕馭的乘客死亡,曾經組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汽車主人孫某主動將車借給一種無駕馭資格的人去開,也組成了連帶責任。
● 外借機動車出了車禍應當誰賠?
假如汽車主人和借車人都有駕馭資格,便是另一回事了,不組成犯罪,但須要承受相應的理賠責任。通常來講,碰到借車人開車出了車禍的概況,如肇事機動車已投保車輛車禍責任強迫保障(簡單稱呼交強險),那末看車禍須要理賠的金額是多少,假如在交強險賠償范疇內,那末干脆走保障賠償即可;假如超越了交強險的賠付范疇,那末剩余賠付金額由開車人承受,汽車主人沒有需承受責任。
汽車主人在出借機動車時,理當確保運用人具備合法駕馭資格,運用機動車時并沒有醉酒或酒后駕馭等不宜機動車駕馭的情形;且汽車主人也理當確保本人的機動車未存留故障或平安禍患,并在交強險的保障期限內等適合機動車尋常行使的法定要求。